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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劉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因不慎被竊,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3 月29日臺灣時報第21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2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劉麗琴 │玉山商業銀│101年1月30日 │36,000元 │AA0000000 │ │
│ │ │行屏東分行│ │ │ │ │
├──┼────┼─────┼───────┼─────┼─────┼──┤
│002 │劉麗琴 │玉山商業銀│102年3月31日 │36,000元 │AA0000000 │ │
│ │ │行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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