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除,120,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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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賴秀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除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外,並應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而其登載之內容尤須與公告所示相符,始生公示催告之法律效果。

查本件聲請人固遵期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登載於台灣新生報第10版全國版,惟審其登載內容則疏將「聲請人賴秀『棉』」誤載為「聲請人賴秀『錦』」,此有其提出之新聞紙在卷可稽。

是該新聞紙所登載之聲請人名義,既與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所示公告內容不符,依上揭說明,自難認已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準此,聲請人據以為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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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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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碧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2-ND-013954~ │20  │2萬 │    │
│    │                      │82-ND-0139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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