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2,除,96,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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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楊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3 月16日民時新聞報第11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月16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  號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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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信華      │永豐商業銀行│102年2月6日 │7,800元       │AF0000000 │    │
│    │            │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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