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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許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180 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4 月9 日民時新聞報第8 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9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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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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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2 │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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