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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鍾怡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ꆼ佰零ꆼ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7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30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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