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13065,2014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王科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3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08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