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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其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其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9 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891 元未給付,其中2,581 元為消費款;
110 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其中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 │
│ │2,581元 │ │9 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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