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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石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秋萍於民國92年7 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4,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 月25日起至民國98年7 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9 月26日止累計98,513元未給付,其中44,045元為本金;
54,384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石秋萍於民國94年3 月1 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9 月26日止累計350,936 元正未給付,(其中155,131 元為本金,195,805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石秋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9 月26日止累計40,060元未給付,其中16,117元為消費款;
20,343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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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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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石秋萍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4045 元│ │9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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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石秋萍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5131元│ │9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石秋萍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117 元│ │9 月27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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