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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潘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三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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