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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ꆼ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鴻銘於民國93年4 月9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9 月8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76,087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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