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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王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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