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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儷儒
債 務 人 白曉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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