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2722,201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王儷儒
債 務 人 白曉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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