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2740,2014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朱和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