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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林志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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