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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鎮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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