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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黃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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