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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天夫
債 務 人 潘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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