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2803,201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沈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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