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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李芝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展相會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展相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裁定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㈠廖展相會之登記資料。
㈡陳明廖展相會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該補正裁定於103年4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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