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053,201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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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5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古敦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古敦元於民國90年7 月3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5,656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93 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3 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85,65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 年2 月2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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