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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丞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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