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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債 權 人 詹銘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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