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140,201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涼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進達
債 務 人 林佑安
債 務 人 林天仁
債 務 人 林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