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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涼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進達
債 務 人 林佑安
債 務 人 林天仁
債 務 人 林天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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