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蔡尚霖
債 務 人 張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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