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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債 權 人 鄞淑貞
債 務 人 鄞茂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如無約定,依年利百分之六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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