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
債 權 人 鄞淑貞
債 務 人 鄞茂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