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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傅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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