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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鄭東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東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3 月2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4,025元未給付,其中20,553元為消費款;
29,872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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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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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東森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553 元│ │3 月29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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