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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品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品涵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品涵130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 │34427 元│0000000000│8 月3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品涵1300│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2 年9 │
│ │34427 元│0000000000│9 月30日起 │ │月30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月依52│
│ │ │ │ │ │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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