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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綉茹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8 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4807元及費用新臺幣300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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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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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綉茹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85033 │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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