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251,2014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瑞鴻於91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6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299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4,282元、已到期之利息717 元及違約金300 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4,282元,自97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