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善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善淳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5 月4 日起至民國103 年5 月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3 月31日止累計979,759 元正未給付,其中929,351 元為本金;
49,624元為利息7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善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3 月17日止累計281,895 元未給付,其中259,235 元為消費款;
21,460元為循環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善淳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929351│ │4 月1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善淳 │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9235│ │3 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