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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顏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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