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510,201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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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宗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宗政於民國92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本金為新臺幣52550 元及自民國96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96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550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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