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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丁裕峰
債 務 人 魏秀忠
債 務 人 潘月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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