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司促,4632,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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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仁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仁華於民國92年9 月1 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49,447 元。

(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363 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3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49,447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3 年1 月3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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