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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江君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君姵於民國94年7 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0,065元。
(二)利息計算: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7 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2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0,06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2 年6 月2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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