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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錦絹
代 理 人 歐陽珮律師
保 證 人 潘陸元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郭芊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瑞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
(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000 元,總清償金額504,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6.75%,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6 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3司執消債更4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私人早餐店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為12,000元,有其僱主潘建鴻出具之證明書在卷可稽。
另據債務人自陳,其二名成年子女每月各資助其3,000 元生活費用,有本院104 年3 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爰以18,000元列計其每月可處分所得。
㈡債務人陳報須與其3 名兄弟共同扶養其父潘○寶(30年1 月生)、母蘇○鳳(27年10月生),其本人負擔之扶養費分別為2,000 元及6,332 元。
經查潘○寶、蘇○鳳於101、102年年度均無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其等每月固各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 元,惟參照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上開津貼尚不足敷生活所需。
另潘○寶名下雖有不動產2 筆、汽車1 輛,然未經處分變價前,尚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堪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依前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 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父母之費用各為917元【計算式:(10869 -7200)÷4 =917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債務人陳報每月支出其父之扶養費為2,000 元,已逾上開金額,應以917 元較為合理。
另蘇○鳳部分,因其患有老年失智症,無法自理生活,需全日照護,有屏東基督教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包含看護費用、膳食費、生活用品費用(如尿布、奶粉等),合計約25,327元,惟其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 元,是債務人應負擔其母蘇○鳳之扶養費僅為4,532 元【(25327 -7200)÷4 =4532】,逾此數額部分不予列計。
爰以每月5,449 元【917 +4532=5449】列計債務人扶養其父母之支出。
㈢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現居住於其公公所有房屋。
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需支出,包括膳食費4,000 元、交通費1,000 元、通訊費1,000 元及水電費1,500 元,共7,500 元,其餘開銷均由家人負擔。
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如參酌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869元,則債務人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7,500 元,已低於上述最低生活費用,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自屬可採。
㈣另依本院向債務人所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合計1,381 元,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以該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297,381 元【1381+(18000 ×72)=0000000 】,再扣除其自己及應分擔父母之必需生活費用932,328 元【(7500+5449)×72=932328 】,所剩365,053 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328,548 元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之清償總額為504,000 元,較328,548 元多出175,452 元,自堪認其已盡力清償。
㈤此外,本件更生方案尚有債務人之胞弟丙○○擔任保證人,其目前任職於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21,900元,有其102 、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以其收入應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本件有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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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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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 ,每期(月)7,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75% │
│5.債務總金額:7,463,521元。 │
│6.清償總金額:504,000元。 │
│7.保證人:丙○○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段000巷00弄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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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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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4,130 │ 1,073 │ 77,2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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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160,216 │ 150 │ 10,800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571,646 │ 1,474 │106,1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8,260 │ 101 │ 7,2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8,141 │ 45 │ 3,240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66,596 │ 156 │ 11,2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394,307 │ 370 │ 26,640 │
│ │有限公司 │ │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05,515 │ 380 │ 27,3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甲○(臺灣)商業│ 111,433 │ 104 │ 7,48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146,387 │ 137 │ 9,864 │
│ │有限公司 │ │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47,027 │ 138 │ 9,9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52,892 │ 425 │ 30,6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3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322,341 │ 302 │ 21,7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553,173 │ 519 │ 37,368 │
│ │有限公司 │ │ │ │
├──┼────────┼─────┼─────┼────┤
│15 │乙○(臺灣)商業│ 142,553 │ 134 │ 9,64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1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93,926 │ 557 │ 40,104 │
│ │公司 │ │ │ │
├──┼────────┼─────┼─────┼────┤
│1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411,160 │ 386 │ 27,7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03,981 │ 191 │ 13,7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276,527 │ 260 │ 18,7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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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37,887 │ 36 │ 2,592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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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65,423 │ 62 │ 4,464 │
├──┼────────┼─────┼─────┼────┤
│總計│ │7,463,521 │ 7,000 │5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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