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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吳宗霖
訴訟代理人 吳村水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楊文財,格式如上開當事人欄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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