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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重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碁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3,2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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