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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洪移
洪明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洪茂林
被 告 洪瑞祥
訴訟代理人 洪黎庭
洪文忠
被 告 洪明仕
訴訟代理人 洪黃阿艾
被 告 彭洪垣
彭彥龍
上二人訴訟
代理人 洪俊龍
被 告 洪清吉
被 告 施秉慧即洪猛士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 人 張雨萱
被 告 洪正士
被 告 洪敏雄
訴訟代理人 洪惠君
被 告 洪金財
洪嘉濱
被 告 洪省三
洪子侖
洪玉麟
上三人訴訟
代理人 彭麗桂
被 告 洪宗益
訴訟代理人 洪林寶美
洪文福
彭麗桂
被 告 洪淵宗
訴訟代理人 洪陳女滿
洪淵揮
洪至民
洪雅純
彭麗桂
被 告 洪陳女滿
訴訟代理人 洪淵揮
洪至民
被 告 洪福綿
訴訟代理人 洪文忠
被 告 洪志宏
洪嘉利
洪嘉進
被 告 洪嘉君
洪嘉章
洪嘉霙
孫麗玉
上四人訴訟
代理人 黃雅萍
被 告 洪黃秀珍(兼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鄧托(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仁智(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煒翔(即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洪淵揮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洪正和
訴訟代理人 洪雅惠
洪陳桂英
被 告 洪聖棫即洪進生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金泰
訴訟代理人 洪陳惠美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萬成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陳美秀
被 告 洪瑞金
訴訟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宏偉
洪辰祥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 洪鍾素玲
被 告 洪金能
洪瑞祥
被 告 洪國明
訴訟代理人 蘇碧雲
被 告 洪文良
洪文德
被 告 陳泰隆
訴訟代理人 陳莉珍
被 告 洪三吉
洪端士
洪陽士
洪文周
洪憲明
洪岐潭
洪正良
洪鉦凱
洪天成
洪慶良
洪慶太
洪慶章
洪慶川
洪江順
洪明宗
洪發財
洪正發
洪明正
洪志明
洪國輝
洪丞躍
洪聰發
洪聰來
黃洪麗玉
洪文福
洪進三(兼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美(即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洪素琴(即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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