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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洪移
洪明化
共同訴訟代
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洪茂林(洪蔭之繼承人)
洪瑞祥(洪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洪黎庭
洪文忠
被 告 洪明仕(洪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洪黃阿艾
被 告 彭洪垣
彭彥龍
上二人訴訟
代理人 洪俊龍
被 告 洪清吉
被 告 施秉慧即洪猛士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雨萱
被 告 洪正士
被 告 洪敏雄
訴訟代理人 洪惠君
被 告 洪金財
洪嘉濱
洪省三
洪子侖
洪玉麟
被 告 洪宗益
訴訟代理人 洪林寶美
洪文福
被 告 洪淵宗
上一人訴訟
代理人 洪雅純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洪陳女滿
上二人訴訟
代理人 洪至民
上六人訴訟
代理人 彭麗桂
被 告 洪福綿
訴訟代理人 洪文忠
被 告 洪志宏
洪嘉利
洪嘉進
洪嘉君
洪嘉章
洪嘉霙
兼上二人訴
訟代理人 孫麗玉
上四人訴訟
代理人 黃雅萍
被 告 洪鄧托(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仁智(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煒翔(洪清法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訴
訟代理人 洪黃秀珍
被 告 洪淵揮
訴訟代理人 洪雅純
陳純青律師
被 告 洪正和
訴訟代理人 洪雅惠
洪陳桂英
被 告 洪聖棫即洪進生
被 告 洪金泰
訴訟代理人 洪陳惠美
被 告 洪萬成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被 告 洪瑞金
上四人訴訟
代理人 林鴳秀即洪林秋雲
被 告 洪宏偉
洪辰祥
上二人法定
代理人 洪鍾素玲
被 告 洪金能
洪瑞祥
被 告 洪國明
訴訟代理人 蘇碧雲
被 告 洪文良
洪文德
被 告 陳泰隆
訴訟代理人 陳莉珍
被 告 洪三吉
洪端士
洪陽士
洪文周
洪憲明
洪岐潭
洪正良
洪鉦凱
洪天成
洪慶良
洪慶太
洪慶章
洪慶川
洪江順
洪明宗
洪發財
洪正發
洪明正
洪志明
洪國輝
洪丞躍
洪聰發
洪聰來
黃洪麗玉
洪文福(即洪清泉之繼承人)
洪進三(洪黃阮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區○○
○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區○○
○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附之附表二,應更正為如後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二:各共有人就系爭636 、636-1 、636-2 土地受分配編號、面積、現值及價值差額
┌──┬────┬────────────┬────────────┬────────────┬─────────┬───────────┬──────────┐
│ │ 地 號 │ 636 │ 636-1 │ 636-2 │③實受分配面積現值│⑤應受分配面積與實受分│ 備 註 │
│ │ │ │ │ │(636 面積㎡×1040│配面積現值之差值(即①│ │
│編號├────┼──────┬─────┼──────┬─────┼──────┬─────┤0 元;636-1 、636 │-③之值,正號表示超過│ │
│ │ 共有人 │ 受分配編號 │受分配面積│ 受分配編號 │受分配面積│ 受分配編號 │受分配面積│-2面積㎡×6000元)│,負號表示不足,單位元│ │
│ │ │ │ (㎡) │ │ (㎡) │ │ (㎡) │ │) │ │
├──┼────┼──────┼─────┼──────┼─────┼──────┼─────┼─────────┼───────────┼──────────┤
│ 1 │洪移 │ N │ 48.14 │ N │ 0.68 │ │ │ │ │受分配編號N 、P 、E │
│ │ ├──────┼─────┼──────┼─────┤ │ │ │ │、J 部分與共有人編號│
│ │ │ P │ 135.96 │ P │ 1.75 │ │ │ │ │2 之洪明化維持共有,│
│ │ ├──────┼─────┼──────┼─────┤ │ │ │ │應有部分各1/2 │
│ │ │ Z │ 15.71 │ │ │ │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E │ 41.96 │ │ │ │ │ │ │ │
│ │ ├──────┼─────┤ │ │ │ │ │ │ │
│ │ │ J │ 116.20 │ │ │ │ │ │ │ │
├──┼────┼──────┼─────┼──────┼─────┼──────┼─────┼─────────┼───────────┼──────────┤
│ │ │ N │ 48.14 │ N │ 0.68 │ │ │ │ │受分配編號N 、P 、E │
│ │ ├──────┼─────┼──────┼─────┤ │ │ │ │、J 部分與共有人編號│
│ │ │ P │ 135.96 │ P │ 1.75 │ │ │ │ │1 之洪移維持共有,應│
│ 2 │洪明化 ├──────┼─────┼──────┼─────┤ │ │ │ │有部分各1/2 │
│ │ │ Z │ 15.71 │ │ │ │ │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E │ 41.96 │ │ │ │ │ │ │ │
│ │ ├──────┼─────┤ │ │ │ │ │ │ │
│ │ │ J │ 116.20 │ │ │ │ │ │ │ │
├──┼────┼──────┼─────┼──────┼─────┼──────┼─────┼─────────┼───────────┼──────────┤
│ │ │ O │ 19.30 │ │ │ │ │ │ │受分配編號O 部分與共│
│ 3 │彭彥龍 ├──────┼─────┤ │ │ │ │ 208936 │ -46488 │有人編號42之彭洪垣維│
│ │ │ Z │ 0.79 │ │ │ │ │ │ │持共有,應有部分為1/│
│ │ │ │ │ │ │ │ │ │ │5 (彭彥龍)、4/5( │
│ │ │ │ │ │ │ │ │ │ │彭洪垣) │
├──┼────┼──────┼─────┼──────┼─────┼──────┼─────┼─────────┼───────────┼──────────┤
│ │ │ AJ │ 145.87 │ │ │ AJ │ 19.37 │ │ │ │
│ 4 │陳泰隆 ├──────┼─────┤ │ ├──────┼─────┤ 715876 │ +940064 │ │
│ │ │ Z │ 2.18 │ │ │ │ │ │ │ │
├──┼────┼──────┼─────┼──────┼─────┼──────┼─────┼─────────┼───────────┼──────────┤
│ │ │ Z │ 0.87 │ │ │ │ │ │ │受分配編號Q 部分與共│
│ 5 │洪丞躍 ├──────┼─────┼──────┼─────┤ │ │ 288992 │ -35360 │有人編號6 之洪聰發、│
│ │ │ Q │ 21.96 │ Q │ 2.70 │ │ │ │ │編號39之洪聰來維持共│
│ │ │ │ │ │ │ │ │ │ │有,應有部分各1/3 │
├──┼────┼──────┼─────┼──────┼─────┼──────┼─────┼─────────┼───────────┼──────────┤
│ │ │ Z │ 0.87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5 之備│
│ 6 │洪聰發 ├──────┼─────┤ │ │ │ │ 283712 │ -46280 │註說明 │
│ │ │ Q │ 21.96 │ │ │ │ │ │ │ │
├──┼────┼──────┼─────┼──────┼─────┼──────┼─────┼─────────┼───────────┼──────────┤
│ │ │ R │ 67.80 │ R │ 2.33 │ │ │ │ │ │
│ 7 │洪國明 ├──────┼─────┼──────┼─────┤ │ │ 756572 │ -13344 │ │
│ │ │ Z │ 2.32 │ │ │ │ │ │ │ │
├──┼────┼──────┼─────┼──────┼─────┼──────┼─────┼─────────┼───────────┼──────────┤
│ │ │ T │ 68.92 │ T │ 1.59 │ │ │ │ │ │
│ 8 │洪明仕 ├──────┼─────┼──────┼─────┤ │ │ 215244 │ +517928 │ │
│ │ │ Z │ 0.66 │ │ │ │ │ │ │ │
├──┼────┼──────┼─────┼──────┼─────┼──────┼─────┼─────────┼───────────┼──────────┤
│ │ │ U │ 67.86 │ U │ 1.16 │ │ │ │ │ │
│ 9 │洪志宏 ├──────┼─────┼──────┼─────┤ │ │ 642116 │ +90972 │ │
│ │ │ Z │ 1.96 │ │ │ │ │ │ │ │
├──┼────┼──────┼─────┼──────┼─────┼──────┼─────┼─────────┼───────────┼──────────┤
│ │ │ A │ 67.20 │ │ │ │ │ │ │ │
│ │ ├──────┼─────┼──────┼─────┤ │ │ │ │ │
│ 10 │洪福綿 │ V │ 73.16 │ V │ 0.90 │ │ │ 645716 │ +839812 │ │
│ │ ├──────┼─────┼──────┼─────┤ │ │ │ │ │
│ │ │ Z │ 1.96 │ │ │ │ │ │ │ │
├──┼────┼──────┼─────┼──────┼─────┼──────┼─────┼─────────┼───────────┼──────────┤
│ │ │ B │ 62.83 │ │ │ │ │ │ │ │
│ 11 │洪金泰 ├──────┼─────┤ │ │ │ │ 434944 │ +232216 │ │
│ │ │ Z │ 1.32 │ │ │ │ │ │ │ │
├──┼────┼──────┼─────┼──────┼─────┼──────┼─────┼─────────┼───────────┼──────────┤
│ │ │ X │ 125.80 │ X │ 0.01 │ │ │ │ │ │
│ 12 │洪聖棫 ├──────┼─────┼──────┼─────┤ │ │ 0000000 │ +40084 │ │
│ │ │ Z │ 4.02 │ │ │ │ │ │ │ │
├──┼────┼──────┼─────┼──────┼─────┼──────┼─────┼─────────┼───────────┼──────────┤
│ │ │ C │ 124.73 │ │ │ │ │ │ │ │
│ 13 │洪瑞金 ├──────┼─────┤ │ │ │ │ 434944 │ +875976 │ │
│ │ │ Z │ 1.32 │ │ │ │ │ │ │ │
├──┼────┼──────┼─────┼──────┼─────┼──────┼─────┼─────────┼───────────┼──────────┤
│ │ │ D │ 70.84 │ │ │ │ │ │ │ │
│ │ ├──────┼─────┤ │ │ │ │ │ │ │
│ 14 │洪瑞祥 │ Y │ 150.96 │ │ │ │ │ 0000000 │ +0000000 │洪移之繼承人 │
│ │ ├──────┼─────┤ │ │ │ │ │ │ │
│ │ │ Z │ 3.27 │ │ │ │ │ │ │ │
├──┼────┼──────┼─────┼──────┼─────┼──────┼─────┼─────────┼───────────┼──────────┤
│ │ │ F │ 7.21 │ │ │ │ │ │ │受分配編號F 、H 部分│
│ │ ├──────┼─────┤ │ │ │ │ │ │,與共有人編號16之洪│
│ │ │ H │ 7.66 │ │ │ │ │ │ │文良、編號17之洪敏雄│
│ 15 │洪淵揮 ├──────┼─────┤ │ ├──────┼─────┤ │ │、編號22之洪辰祥、編│
│ │ │ AL │ 88.99 │ │ │ AL │ 9.86 │ 0000000 │ +184364 │號23之洪省三、編號31│
│ │ ├──────┼─────┤ │ ├──────┼─────┤ │ │之洪淵宗、編號34之洪│
│ │ │ AK │ 286.11 │ │ │ AK │ 4.06 │ │ │宏偉、編號36之洪宗益│
│ │ ├──────┼─────┤ │ ├──────┼─────┤ │ │維持共有,應有部分洪│
│ │ │ Z │ 12.53 │ │ │ │ │ │ │淵揮、洪文良、洪敏雄│
│ │ │ │ │ │ │ │ │ │ │、洪淵宗、洪宗益各為│
│ │ │ │ │ │ │ │ │ │ │2/16、洪省三為4/16、│
│ │ │ │ │ │ │ │ │ │ │洪辰祥、洪宏偉各為1/│
│ │ │ │ │ │ │ │ │ │ │16 │
├──┼────┼──────┼─────┼──────┼─────┼──────┼─────┼─────────┼───────────┼──────────┤
│ │ │ F │ 7.21 │ │ │ │ │ │ │1.受分配編號F 、H 部│
│ │ ├──────┼─────┤ │ │ │ │ │ │ 分,參見共有人編號│
│ │ │ H │ 7.66 │ │ │ │ │ │ │ 15之備註說明。 │
│ 16 │洪文良 ├──────┼─────┤ │ │ │ │ 949484 │ +81676 │2.受分配編號AG部分,│
│ │ │ AG │ 81.37 │ │ │ │ │ │ │ 與共有人編號36之洪│
│ │ ├──────┼─────┤ │ │ │ │ │ │ 宗益維持共有,應有│
│ │ │ Z │ 2.91 │ │ │ │ │ │ │ 部分各為1/12 │
├──┼────┼──────┼─────┼──────┼─────┼──────┼─────┼─────────┼───────────┼──────────┤
│ │ │ F │ 7.21 │ │ │ │ │ │ │ │
│ │ ├──────┼─────┤ │ │ │ │ │ │ │
│ │ │ H │ 7.66 │ │ │ │ │ │ │ │
│ 17 │洪敏雄 ├──────┼─────┤ │ ├──────┼─────┤ 0000000 │ +293932 │ │
│ │ │ AH │ 117.41 │ │ │ AH │ 1.16 │ │ │ │
│ │ ├──────┼─────┤ │ ├──────┼─────┤ │ │ │
│ │ │ Z │ 3.45 │ │ │ │ │ │ │ │
├──┼────┼──────┼─────┼──────┼─────┼──────┼─────┼─────────┼───────────┼──────────┤
│ │ │ AB │ 62.26 │ │ │ │ │ │ │1.洪進三受分配編號AB│
│ 18 │洪進三 ├──────┼─────┤ │ │ │ │ 672184 │ -3256 │ 部分之全部 │
│ │ │ Z │ 2.06 │ │ │ │ │ │ │2.其中有繼承洪黃阮應│
├──┼────┼──────┼─────┼──────┼─────┼──────┼─────┼─────────┼───────────┤ 有部分,及洪進三原│
│ │ │ AB │ 62.26 │ │ │ │ │ │ │ 有應有部分 │
│ 19 │洪進三 ├──────┼─────┤ │ │ │ │ 672184 │ -3256 │ │
│ │ │ Z │ 2.06 │ │ │ │ │ │ │ │
├──┼────┼──────┼─────┼──────┼─────┼──────┼─────┼─────────┼───────────┼──────────┤
│ │ │ AC │ 136.75 │ │ │ │ │ │ │ │
│ 20 │洪金財 ├──────┼─────┤ │ │ │ │ 0000000 │ +50216 │ │
│ │ │ Z │ 4.35 │ │ │ │ │ │ │ │
├──┼────┼──────┼─────┼──────┼─────┼──────┼─────┼─────────┼───────────┼──────────┤
│ │ │ G │ 55.04 │ M │ 2.24 │ │ │ │ │洪清法之繼承人,維持│
│ │洪鄧托 ├──────┼─────┼──────┼─────┤ │ │ │ │共有,應有部分各1/3 │
│ 21 │洪仁智 │ L │ 59.29 │ │ │ │ │ 0000000 │ +20132 │,土地價差合併計算 │
│ │洪煒翔 ├──────┼─────┤ │ │ │ │ │ │ │
│ │ │ Z │ 3.75 │ │ │ │ │ │ │ │
├──┼────┼──────┼─────┼──────┼─────┼──────┼─────┼─────────┼───────────┼──────────┤
│ │ │ F │ 3.61 │ │ │ │ │ │ │1.受分配編號F 、H 部│
│ │ ├──────┼─────┤ │ │ │ │ │ │ 分,參見共有人編號│
│ │ │ H │ 3.83 │ │ │ │ │ │ │ 15之備註說明。 │
│ 22 │洪辰祥 ├──────┼─────┤ │ │ │ │ 619112 │ +199680 │2.受分配編號AE部分,│
│ │ │ AE │ 69.38 │ │ │ │ │ │ │ 與共有人編號34之洪│
│ │ ├──────┼─────┤ │ │ │ │ │ │ 宏偉維持共有,應有│
│ │ │ Z │ 1.91 │ │ │ │ │ │ │ 部分各為1/2 │
├──┼────┼──────┼─────┼──────┼─────┼──────┼─────┼─────────┼───────────┼──────────┤
│ │ │ F │ 14.43 │ │ │ │ │ │ │受分配編號F 、H 部分│
│ │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15之│
│ 23 │洪省三 │ H │ 15.31 │ │ │ │ │ 212784 │ +103376 │備註說明 │
│ │ ├──────┼─────┤ │ │ │ │ │ │ │
│ │ │ Z │ 0.66 │ │ │ │ │ │ │ │
├──┼────┼──────┼─────┼──────┼─────┼──────┼─────┼─────────┼───────────┼──────────┤
│ │孫麗玉 │ │ │ │ │ │ │ │ │ │
│ │洪嘉利 │ │ │ │ │ │ │ │ │ │
│ 24 │洪嘉進 │ Z │ 2.62 │ │ │ │ │ 861064 │ -833816 │公同共有 │
│ │洪嘉君 │ │ │ │ │ │ │ │ │ │
│ │洪嘉章 │ │ │ │ │ │ │ │ │ │
│ │洪嘉霙 │ │ │ │ │ │ │ │ │ │
├──┼────┼──────┼─────┼──────┼─────┼──────┼─────┼─────────┼───────────┼──────────┤
│ │ │ AI │ 102.34 │ │ │ AI │ 12.41 │ │ │ │
│ 25 │洪茂林 ├──────┼─────┤ │ ├──────┼─────┤ 541784 │ +614068 │ │
│ │ │ Z │ 1.64 │ │ │ │ │ │ │ │
├──┼────┼──────┼─────┼──────┼─────┼──────┼─────┼─────────┼───────────┼──────────┤
│ │ │ AM │ 82.67 │ │ │ │ │ │ │ │
│ 26 │洪金能 ├──────┼─────┤ │ │ │ │ 0000000 │ -875680 │ │
│ │ │ Z │ 5.52 │ │ │ │ │ │ │ │
├──┼────┼──────┼─────┼──────┼─────┼──────┼─────┼─────────┼───────────┼──────────┤
│ │ │ M │ 18.94 │ │ │ │ │ │ │ │
│ 27 │洪清吉 ├──────┼─────┤ │ │ │ │ 215244 │ -11404 │ │
│ │ │ Z │ 0.66 │ │ │ │ │ │ │ │
├──┼────┼──────┼─────┼──────┼─────┼──────┼─────┼─────────┼───────────┼──────────┤
│ 28 │洪猛士 │ Z │ 1.31 │ │ │ │ │ 430532 │ -416908 │ │
│ │ │ │ │ │ │ │ │ │ │ │
├──┼────┼──────┼─────┼──────┼─────┼──────┼─────┼─────────┼───────────┼──────────┤
│ 29 │洪正士 │ Z │ 1.31 │ │ │ │ │ 430532 │ -416908 │ │
│ │ │ │ │ │ │ │ │ │ │ │
├──┼────┼──────┼─────┼──────┼─────┼──────┼─────┼─────────┼───────────┼──────────┤
│ │ │ AD │ 129.67 │ │ │ │ │ │ │ │
│ 30 │洪黃秀珍├──────┼─────┤ │ │ │ │ 0000000 │ +349648 │ │
│ │ │ Z │ 3.17 │ │ │ │ │ │ │ │
├──┼────┼──────┼─────┼──────┼─────┼──────┼─────┼─────────┼───────────┼──────────┤
│ │ │ F │ 7.21 │ │ │ │ │ │ │1.受分配編號F 、H 部│
│ │ ├──────┼─────┤ │ │ │ │ │ │ 分,參見共有人編號│
│ │ │ H │ 7.66 │ │ │ │ │ │ │ 15之備註說明。 │
│ 31 │洪淵宗 ├──────┼─────┤ │ │ │ │ 871968 │ +32936 │2.受分配編號AA部分,│
│ │ │ AA │ 69.48 │ │ │ │ │ │ │ 與共有人編號38之洪│
│ │ ├──────┼─────┤ │ │ │ │ │ │ 陳女滿維持共有,應│
│ │ │ Z │ 2.66 │ │ │ │ │ │ │ 有部分各為3599/569│
│ │ │ │ │ │ │ │ │ │ │ 9 (洪淵宗)、2100│
│ │ │ │ │ │ │ │ │ │ │ /5699 (洪陳女滿)│
├──┼────┼──────┼─────┼──────┼─────┼──────┼─────┼─────────┼───────────┼──────────┤
│ │ │ S │ 64.01 │ S │ 1.83 │ │ │ │ │ │
│ 32 │洪正和 ├──────┼─────┼──────┼─────┤ │ │ 743408 │ -43116 │ │
│ │ │ Z │ 2.27 │ │ │ │ │ │ │ │
├──┼────┼──────┼─────┼──────┼─────┼──────┼─────┼─────────┼───────────┼──────────┤
│ │ │ W │ 94.67 │ W │ 0.39 │ │ │ │ │ │
│ 33 │洪萬成 ├──────┼─────┼──────┼─────┤ │ │ 434944 │ +565692 │ │
│ │ │ Z │ 1.32 │ │ │ │ │ │ │ │
├──┼────┼──────┼─────┼──────┼─────┼──────┼─────┼─────────┼───────────┼──────────┤
│ │ │ F │ 3.61 │ │ │ │ │ │ │1.受分配編號F 、H 部│
│ │ ├──────┼─────┤ │ │ │ │ │ │ 分,參見共有人編號│
│ │ │ H │ 3.83 │ │ │ │ │ │ │ 15之備註說明。 │
│ 34 │洪宏偉 ├──────┼─────┤ │ │ │ │ 619112 │ +199576 │2.受分配編號AE部分,│
│ │ │ AE │ 69.38 │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22之│
│ │ ├──────┼─────┤ │ │ │ │ │ │ 備註說明 │
│ │ │ Z │ 1.90 │ │ │ │ │ │ │ │
├──┼────┼──────┼─────┼──────┼─────┼──────┼─────┼─────────┼───────────┼──────────┤
│ │ │ I │ 39.62 │ │ │ │ │ │ │ │
│ 35 │洪子倫 ├──────┼─────┤ │ │ │ │ 430532 │ -4860 │ │
│ │ │ Z │ 1.31 │ │ │ │ │ │ │ │
├──┼────┼──────┼─────┼──────┼─────┼──────┼─────┼─────────┼───────────┼──────────┤
│ │ │ F │ 7.21 │ │ │ │ │ │ │1.受分配編號F 、H 部│
│ │ ├──────┼─────┤ │ │ │ │ │ │ 分,參見共有人編號│
│ │ │ H │ 7.66 │ │ │ │ │ │ │ 15之備註說明。 │
│ 36 │洪宗益 ├──────┼─────┤ │ │ │ │ 947024 │ +84032 │2.受分配編號AG部分,│
│ │ │ AG │ 81.36 │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15之│
│ │ ├──────┼─────┤ │ │ │ │ │ │ 備註說明 │
│ │ │ Z │ 2.91 │ │ │ │ │ │ │ │
├──┼────┼──────┼─────┼──────┼─────┼──────┼─────┼─────────┼───────────┼──────────┤
│ 37 │洪文德 │ Z │ 1.49 │ │ │ │ │ 489524 │ -474028 │ │
├──┼────┼──────┼─────┼──────┼─────┼──────┼─────┼─────────┼───────────┼──────────┤
│ │ │ AA │ 40.54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31之備│
│ 38 │洪陳女滿├──────┼─────┤ │ │ │ │ 505024 │ -67288 │註說明 │
│ │ │ Z │ 1.55 │ │ │ │ │ │ │ │
├──┼────┼──────┼─────┼──────┼─────┼──────┼─────┼─────────┼───────────┼──────────┤
│ │ │ Q │ 21.97 │ │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5 之備│
│ 39 │洪聰來 ├──────┼─────┤ │ │ │ │ 293056 │ -55520 │註說明 │
│ │ │ Z │ 0.87 │ │ │ │ │ │ │ │
├──┼────┼──────┼─────┼──────┼─────┼──────┼─────┼─────────┼───────────┼──────────┤
│ 40 │洪順發 │ Z │ 0.78 │ │ │ │ │ 254072 │ -245960 │ │
├──┼────┼──────┼─────┼──────┼─────┼──────┼─────┼─────────┼───────────┼──────────┤
│ 41 │洪嘉濱 │ Z │ 2.62 │ │ │ │ │ 861064 │ -833816 │ │
├──┼────┼──────┼─────┼──────┼─────┼──────┼─────┼─────────┼───────────┼──────────┤
│ │ │ O │ 77.18 │ O │ 2.21 │ │ │ │ │參見共有人編號3 之備│
│ 42 │彭洪垣 ├──────┼─────┼──────┼─────┤ │ │ 0000000 │ -187524 │註說明 │
│ │ │ Z │ 3.14 │ │ │ │ │ │ │ │
├──┼────┼──────┴─────┼──────┼─────┼──────┼─────┼─────────┼───────────┼──────────┤
│ 43 │洪岐潭 │ │ L │ 7.97 │ AM │ 2.41 │ 9720 │ +52560 │ │
├──┼────┼────────────┴──────┴─────┴──────┴─────┼─────────┼───────────┼──────────┤
│ 44 │洪玉麟 │ │ 0 │ -24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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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洪三吉 │ │ 0 │ -9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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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洪端士 │ │ 0 │ -48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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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洪陽士 │ │ 0 │ -4860 │ │
├──┼────┼──────────────────────────────────────┼─────────┼───────────┼──────────┤
│ 48 │洪正良 │ │ 0 │ -4800 │ │
├──┼────┼──────────────────────────────────────┼─────────┼───────────┼──────────┤
│ 49 │洪鉦凱 │ │ 0 │ -4800 │ │
├──┼────┼──────────────────────────────────────┼─────────┼───────────┼──────────┤
│ 50 │洪天成 │ │ 0 │ -19380 │ │
├──┼────┼──────────────────────────────────────┼─────────┼───────────┼──────────┤
│ 51 │洪慶良 │ │ 0 │ -4800 │ │
├──┼────┼──────────────────────────────────────┼─────────┼───────────┼──────────┤
│ 52 │洪慶太 │ │ 0 │ -4800 │ │
├──┼────┼──────────────────────────────────────┼─────────┼───────────┼──────────┤
│ 53 │洪慶章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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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洪慶川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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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洪江順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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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洪瑞祥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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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洪文周 │ │ 0 │ -5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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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洪明宗 │ │ 0 │ -29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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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洪憲明 │ │ 0 │ -29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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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洪發財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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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洪正發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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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洪明正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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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洪志明 │ │ 0 │ -4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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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洪文福 │ │ 0 │ -7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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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洪國輝 │ │ 0 │ -15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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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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