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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邵桶貴
原 告 許慶章
前列邵桶貴、許慶章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 告 吳文章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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