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黃俊秀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黃彩榮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裕涓
複代理人 黃意忠
被 告 黃兆榮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分割共有物時應更正面積為「1,386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368 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