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訴,436,201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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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葉秀鳳
被 上 訴人 琉球鄉靈山寺
法定代理人 許姚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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