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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菁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殷進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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