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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李鳳壽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被 告 李月雲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7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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