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訴,640,2016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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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裕、李錦川、李文緒間因請求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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