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3,訴,645,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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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金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張政富等5 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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