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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 理人 江立偉律師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屏東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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